信用热点周周看 2018.12.24~12.28

来自: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9.1.3


纵览一周信用热点,持续关注信用动态。

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每周一发布“信用热点周周看”。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北京将建立广电和网络视听"红黑名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年12月24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召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管理工作座谈暨政策发布会”。会议提出,将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动态管理。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关人士介绍,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优秀节目的机构,在政策准入、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违反文艺节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将列入行业“黑名单”。继续保持对收视率(点击率)造假方面问题整治的高压态势,对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签订收视率对赌协议、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违反片酬规定等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报备信息的同时,提供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承诺书。

 

北京:欠缴道路停车费最高罚1000元 纳入信用档案

来源:新京报

2019年1月1日起,东西城、通州将全面实施道路停车改革并实现电子收费。在此基础上,交通部门还制定了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道路停车费收费、催缴及处罚规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未来,驾驶人欠缴道路停车费最高罚1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北京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将被纳入监管“黑名单”

来源:新华网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表示,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公告表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电话营销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重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综合整治骚扰电话营销工作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电信呼叫业务的,及时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高压态势,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网信办:散步虚假金融信息者将受联合惩戒

来源:信用中国

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6项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信用中国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应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证监会:“限乘限飞”显效 37名证券市场失信人缴纳罚款1.5亿元

来源:新华网

证监会近日发布消息,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乘限飞”实施半年来,有37名证券期货行政违法当事人缴纳罚没款近1.5亿元、依法承担违法后果后,被从“限乘限飞”名单移除。

  据介绍,自2018年6月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向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报送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95人,分7批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方逾期未履行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有上市公司大股东逾期未履行偿还关联方借款的公开承诺,还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逾期未履行提供无息借款的公开承诺。多名证券期货行政违法当事人因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被列入“限乘限飞”名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逾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被公示惩戒,有效引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重组交易方等主体严肃承诺、诚信守诺。半年来,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意识明显提升。

 

个税自主申报:提供虚报信息等将被纳入信用系统联合惩戒

来源信用中国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纳税人在每月5000元“起征点”基础上,还将享受到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更大减税利好。

实施好个税改革,让减税利好惠及更多百姓,纳税人如实申报是前提。新个税法的实施条例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都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抽查。这意味着,如果出现纳税人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好个税改革,更好服务纳税人,相关部门也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或协助核实,通过数据交叉核对,大大提高征管效率,从而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44部门: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来源:中国发展网

为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大格局,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备忘录公布了联合惩戒的42条具体措施,包括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

 

中证协等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 助推民营企业发债纾困

来源人民网

2018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达成的创新性金融衍生品。在约定期内,合约卖方替合约买方承担合约中参考实体、特定债务种类及其他具备债务特征的债务的相关信用风险,同时定期按照约定向合约买方收取保护费用;当发生信用事件或违约事件时,合约卖方按合同条款对合约买方进行赔偿。

民营企业可作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参考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亦可成为合约的标的债务。债券市场中存在投资意愿、但希望规避违约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资本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合约创设机构协商,使信用保护合约的产品设计满足自身风险偏好需求。

信用保护合约的推出将成为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增信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各类业务参与主体受益:一是满足合约买方(或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与管理的差异化需求;二是畅通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提升民企发债融资能力;三是丰富证券公司等创设机构的业务品种,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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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1-0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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