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北京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信用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B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关心并自愿服务于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会员中弘扬诚实守信精神。立足于“参谋、支撑、服务”的角色定位,全面参与并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积极响应中央精神,宣传党的政策,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1632-16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信用专题调研,制定信用服务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发展提供建议。
(三)为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信用咨询与专项委托服务。
(四)为企业融资、资产管理、销售与市场拓展、应收账款管理等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五)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服务。
(六)开展各类信用培训,举办各类信用相关研讨、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八)承担本市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或较强的专业特长;
(四)加入本团体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由本团体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配合本团体工作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会员拖欠缴纳会费满六个月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及行业自律要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三)单位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其他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和行业自律要求,本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期满换届。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将对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聘为本团体名誉会长;
(十二)审议并聘请本团体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从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本团体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书面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将对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聘为本团体名誉会长;
(十)审议并聘请本团体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从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对本团体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书面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团体事务,自愿为本团体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本团体秘书长安明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四年,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的,可连选连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本团体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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