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试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黔环通〔2017〕6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全面落实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工作要点》,现就我省环保行政机关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保信用承诺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工作要点》等均对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形监管体系的重要方式。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规范我省环保行政许可承诺的客观需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市场主体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环保信用承诺的原则


  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环保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向我省各级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向环保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发生环境保护违法失信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外,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本《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五、环境信用承诺的程序


  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受理企业环保行政许可的环保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环保行政机关在门户网站及公共服务大厅申报程序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模板,告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需承诺的内容。


  (二)承诺。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大厅政务窗口放置《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企业在提交正式许可申请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网上办理的,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是否同意《信用承诺书》内容,做出信用承诺。


  (三)归集。环保行政机关应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评选环境保护先进和优秀、授予模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签订纸质《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相应档案进行管理。网上办理的,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自动归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情况,并自动接入贵州省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公示。企业获得环保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的环保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省有关信用承诺公示的要求,对企业信用承诺情况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贵州诚信网”、“信用中国”网站和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布,统一纳入“贵州省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环保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明确到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法制机构负责信用承诺制度的组织指导,会同相关业务处(科)室制定完善《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规范《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承担执法职责的相关内设机构及委托执法机构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内容,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好信用承诺的协同监管;受理企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内设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及时归集信用承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环保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环境信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实施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加强督促考核。省厅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环境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对各地建立环境信用承诺制度、实施信用承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存在问题,确保环境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


  (四)为企业实施信用承诺提供便利。《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通过集中印制和门户网站下载两种方式推行,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可按照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印制成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也可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下载地址,方便企业自行下载使用。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企业自愿承诺,坚持守法生产经营,并自觉履行以下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环保行政机关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并合法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发生环境保护违法失信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外,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本《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
创建时间:2017-04-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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