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使用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换发以及使用新版证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凡在我省启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前(2015年10月1日前),已注册但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以及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各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


二、加快赋码换证(照)。各地工商、编办、民政等登记机关要发挥引领和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登记换证照窗口增加人力,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要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年报年检、检查督查、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尽快到各地登记机关换发新版证照。


三、部门合力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多途径敦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快申领新版证照。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15年10月1日前注册的企业、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办理信息变更、年报公示、年审检查、监督监管、银行开户、征缴税、资金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行政许可、查询信用证明、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债券发行、信贷、融资担保、资质审验等需出示证照的有关手续时,均应提供新版证照复印件。因故未能及时提供新版证照复印件的,可采取先办事后补证照方式,办事人(单位)需提交在10个工作日内补交新版证照复印件的承诺书。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案件受理手续时,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四、及时清理信息。工商、民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快清理各类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和“僵尸型”社会组织的信息。各级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要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有机衔接,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要分别对2013年以来,本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逐一核实确认有关情况,并及时互换核查结果。工商部门要及时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民政部门要对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核查后及时清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换发新版证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诚信网站、政务中心窗口等进行公告,在现场讲解、邮寄其他资料时附带发放宣传资料。同时,将赋码数据上传省信用信息平台和“贵州诚信网”,集中公示全省新增赋码和存量转换赋码数据,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推进进度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并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政策法规
创建时间:2017-02-1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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