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用动态(2022年5月)

来自:市经信局

 

纵览信用热点,持续关注信用动态。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北京市经信局持续发布“全国信用动态”。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本期导览: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 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 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行为两项清单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召开“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培训会

  •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召开

  •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 国常会: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投放

  • 住建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 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 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

  • 中国证券业协会:强化券商诚信和声誉约束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通知》明确,在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方面,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时,《通知》还提到,要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通知》指出,在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来源:中国信用)

 

2、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近日,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五章25条,涵盖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相关内容。《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办法》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惩戒,《办法》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来源:中国信用)

 

3、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行为两项清单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归集和应用,国家能源局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按要求申报的或自主申报的,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该清单由信源单位、主体类别、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要素构成,收录信息涉及国家能源局7个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18家派出机构;涉及信息项49项,其中法人信息项34项、其他组织信息项1项、自然人信息项14项。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影响其信用的各种行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认定的行为。该清单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目录,用于列明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信用行为分类。其中,包括信用行为清单(法人)、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 两部分,列举的法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153项,自然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73项。

 (来源:中国信用)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召开“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培训会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惠企纾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召开全国“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视频培训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同志出席培训会并讲话,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门立群同志出席会议。

会上,河北省、安徽省和广州市分别就信用信息共享和平台网络建设等情况作了经验交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就产品创新和地方合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数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信用中心参加了培训。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创造性发挥信用建设对稳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对于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稳住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既定工作部署继续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搭实搭密平台网络,加大政策支持,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发挥信用对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稳住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5、《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召开

 

近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研讨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40余名与会专家和起草组成员围绕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交流和研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修改建议。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起草,自2021年12月启动以来,起草组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在标准草案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14类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的要求,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更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讨会后,标准起草组将结合本次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早日形成标准送审稿。

                                        (来源:新华信用)

 

6、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同时,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等,旨在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根据《公告》,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来源:中国信用)

 

7、国常会: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投放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

会议决定,一要着力保订单和稳定重点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进出口。保障外贸领域生产流通稳定,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并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二要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三要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政策。将中西部和东北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纳入国家鼓励产业目录。扩大保税维修范围。四要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投放,支持银行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一批亟需资金的予以重点支持。扩大出口信保短期险规模。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五要优化广交会等平台服务。各地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来源:中国信用)

 

8、住建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日前,住建部印发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从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组织实施5个方面对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

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做好3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抗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管理过程中,强化信用监管。二是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编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应逐条明确信用的内容、公开属性、归集来源和共享方式、更新频次等。三是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在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分析功能。此外,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已有平台的信用管理功能,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共享,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和应用,持续提高数据质量。

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一要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信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二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探索通过与信息使用方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三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在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要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研究分领域、分行业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探索对市场主体实施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机制。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范围,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体系,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应用。同时,要利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智慧监管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自动化、智慧化,提升信用数据综合分析、动态监测的能力。

此外,在加强组织实施方面,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适时开展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正面引导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信用)

 

9、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日前,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强调,市场监管总局要根据职责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在推进信用监管建设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制修订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各类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步伐。

(来源:中国信用)

 

 

10、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

 

近日,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管理,夯实其实施基础、规范其实施过程,并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的监管。

其中,在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

在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

在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

在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信用)

 

11、中国证券业协会:强化券商诚信和声誉约束

 

近日,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及《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分别自发布之日起和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诚信准则》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诚信基本义务。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覆盖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领域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向投资者及行业、面向客户、面向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不同义务提供指引;二是压实机构管理责任。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三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定位为自律管理对象执业声誉信息(包括诚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约束,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定义。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正负面执业声誉信息;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信息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三是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将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四是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程序及记入标准;五是建立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六是明确信息公开和查询的有关规定。

中证协下一步将督促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统一相关声誉信息的录入采集标准,建设行业执业声誉归集展示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初始水平登记与持续执业记录并重的自律管理体系,强化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自律和声誉约束,促进行业形成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内生机制,引导行业形成文化致远、专业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高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信用)

 

信用动态
创建时间:2022-06-07 10:45
首页    信用资讯    全国信用动态(202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