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力争3年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意见》强调,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旨在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

《意见》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

《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加大对评级为C、D类企业抽检比例和频次

《意见》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将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

《意见》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

 

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来源:新华信用)

 

政策法规
创建时间:2022-01-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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