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全面落实《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济政发〔2016〕18号,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到2018年年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到2020年年底,全市信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信用监管体制健全,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业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高决策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2.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完善政务诚信约束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利用大数据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对严重失信的提出预警并督促整改。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失信行为实施责任调查追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加强公务人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5.加强重点商务领域诚信管理。在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外贸等重点领域建立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监管、诚信“红黑榜”公示、市场禁入退出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

  

7.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8.加强重点社会领域诚信管理。在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互联网应用、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分别建立行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行为公示惩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体育局、旅发委、住房保障管理局)

  

9.加强自然人信用管理。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设包括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0.加强法院和检察公信建设。努力争创公信法院、公信法庭和公信法官,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等违法主体的联合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1.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等不良记录档案,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2.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加强人口信息与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将交通安全严重违法情况纳入公民诚信档案。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发生火灾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定期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3.加快建立“一网三库一平台四服务”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市级平台与省级、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4.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5.商河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按要求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商河县政府)

  

16.做好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完善双公示数据标准,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双公示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建立数据更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配合推进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质量。配合做好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村镇银行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

  

(六)加强信用法规标准建设。

  

18.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省社会信用法规制度,适应我市及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本市及各行业、各有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9.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逐步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制定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宣传贯彻适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1.加快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明确信用审查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2.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责任单位:市编办、民政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七)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23.制定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管理办法。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诚信主体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等联合激励措施;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协同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相关合作备忘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4.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红黑名单”应用领域,对“红黑名单”典型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有多条违法失信记录,在多个领域“黑名单”都榜上有名的企业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将各类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发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建设信用示范试点工程。

  

25.实施信用示范县(市)区建设工程。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区域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6.开展现代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运用互联网+征信平台,完善相关政策,全面提升物流企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27.实施区域信用合作建设示范工程。围绕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8.实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档案。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9.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与评定。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30.实施信用人才培养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加强对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九)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31.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开通征信服务平台查询通道,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2.推动成立市信用协会。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全市非营利性信用协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工商局)

  

(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33.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引导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治理。积极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医院创建活动。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4.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安排部署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2月)。持续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和行业信用规章制度和规范,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

  

(三)全面落实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做强做优信用服务机构,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信用工作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本地区、本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商河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要编制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解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加快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完善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各县(市)区、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定期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强化安全保障。健全信用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的保密协议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审核,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加大信息安全设备和技术投入,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和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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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1-1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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